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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jactupq736 2016/2/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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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7年2月第1期(总第‘4期)甘t政挂***()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之我见范红丽‘,张丽平2,滕素彼‘(,衡水)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舰人、被告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权利却被会安司法机关忽视甚至践绪。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犯界嫌提人、。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现状;构想中圈分类号:DF712文献标识码:A文t幼号:1009-7759(2007)01-0020-02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现状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有了进一步地扩大,例如:在审判中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甚至在刑事司法改革大力推进的当今时代,刑事司法领域还发生了许多令人发指的不人道现象,对此我们不能不奋笔疾书,加以驳斥。(一)刑事强制措施被无限制的滥用逮捕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由于立法对其适用的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泛,,将逮捕作为进一步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快捷手段,实行“以捕代侦”,导致逮捕被无限制地扩大适用,违背了“懊捕少捕”的立法初衷。+]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旨在减少羁押,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困难重重。而另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变成了“变相羁押”。(二)超期羁押现象非常的普迫《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具备了一定的情形和条件时,司法机关可以延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因此侦查机关只要不能破案,便想方设法地延长羁押时间,更有甚者先以治安处罚代替强制措施,然后再办理拘留、逮捕手续,变相地延长羁押时间。当犯罪嫌疑人认为对自己实施的强制措施不合法或超过期限时,只能请求作出羁押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而这些机关多承担着侦查职能或控诉职能,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与他们的职能发生冲突,同时,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机构来监督和制约,这就无法切实保康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三)刑讯逼供大量存在,且屡禁不止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长期以来“不打不招”观念深人司法人员的头脑和骨健,要想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比什么样的教育说服措施都来得快。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困难重重,这无疑又助长了刑讯逼供的气焰。(四)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狭小从《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适用条件也相当苛刻。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实际上难以获得有效的律师帮助,其辩护权是根本得不到维护的。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对象限制在了法庭审判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