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邓小刚(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摘要: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会共安全的犯罪。该罪的犯罪片象是执道、桥梁、随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他交通设施,对该罪犯罪对象的认识在理论上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该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行为,盗窃交通设施是一种常见的破坏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性;该罪可以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成立中止。关键词:破坏交通设施罪;犯罪对象;危害行为;犯罪中止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672一9846(2007)04一0017一05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对此都作了规定。如,德国刑法把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分别规定为危险地干涉铁路、船舶或者空中交通罪,危险地干涉道路交通罪,并分别规定了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的自由刑、五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的处罚;日本刑法把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分别规定为妨害交通罪、妨害交通致人死伤罪、威胁交通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我国刑法也历来把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来处罚,早在1954年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中就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规定在破坏交通秩序的犯罪行为中,1979年刑法则明文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1997年刑法继续保留了该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和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刑法对破坏交通设施罪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实践中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比较复杂,因此在认定该罪时还是存在许多争议,本文试图对其中常见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按照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他的交通设施。由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犯罪对象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犯罪对象要能够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犯罪侵犯的情况,因此,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或虽未使用但处在待用状态随时会使用的并且与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交通设备,如果破坏的是正在施工、修理或废弃不用等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或者是候车室设施等与交通运输安全无关、不影响车辆行驶、船只航行、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设施的,则不构成本罪。在现实生活中,交通设施是多种多样的。对此,学者们已作了较为完善的归纳。“轨道包括正轨、便轨;桥梁包括铁桥、钢筋混凝土桥、土桥、木桥等;灯塔包括海道或河道上所用的各种动力或燃料燃点的灯塔;隧道包括火车、电车、汽车通过的或供地下运输的各种隧道,如地铁等;航道是收稿日期:;2007一10-24作者简介:邓小刚(1970一),男,湖北黄梅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一17一邓小刚:破坏交通设施罪探要指供船只通过的主航道;机场包括军用、民用或供各种航空器起落升降的大小机场;公路是指各种专供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