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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审批表规范填写讲解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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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审批表规范填写讲解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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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干部任免审批表规范填写讲解稿▲干部任免审批表是一个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的重要档案材料,凡是涉及到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的变化,都需要填写。1、“姓名”栏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对于干部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由干部写出申请报告,单位签字盖章,然后,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监督相关程序研究。2、“性别”栏填写男或女3、“出生年月(岁)”栏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岁数一栏中应填写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如1980年5月出生,填表时间为2008年3月,应填写27岁,填表时间若为2008年5月,则应填写28岁,)换届时,提名候选人的年龄按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计算(如1980年5月出生,准备召开换届会议时间为2008年8月,则应填写28岁)。▲讲到这里,有必要将干部出生年月认定的相关规定向大家进行一个说明。湘组[2006]126号《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废止。”另外在湘组通[1990]44号《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中是这样表述的:“凡干部办理退(离)休手续时,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和年龄的计算,均应以干部档案中的最早记载为依据。如确因户口档案中的最早记载与干部档案中的最早记载不一致,且有户口档案中的原始材料证明,户口档案记载早于干部档案记载的,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在有关户口登记机关的协助下,进行查证核实,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干部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查证认定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作为户口登记的依据。”在实际的操作中,对于领导干部出生年月我们都是通过查阅档案进行认定,干部档案中的出生日期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档案中最早的原始材料记载为依据。凡是涂改、伪造的档案材料均不能作为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依据。一般来说,“文革”前参加工作的以档案中“文革”前本人填写的学生登记表,干部简历(履历)表,历史自传,入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等原始材料为依据;“文革”期间及“文革”后参加工作的,以招工、入伍、升学、入团、参加工作等较早填写的原始材料为依据。多份历史材料中填写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数相等,由组织上通过调查分析,确认其中一个出生时间。▲关于关于公历和农历的说明:自1958年中央组织部安排部署填写《干部履历表》以来,就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一般不再进行公历与农历换算。凡因升学、入伍、参加工作、入团、入党、结婚等个人原因把年龄改大或改小,现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作更改。4、“民族”栏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土家族等),不能简称“汉”、“回”、“土”等。▲关于少数民族的确认:档案中需见由民委出具的“恢复少数民族成份通知”方能进行认定。5、“籍贯”栏填写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湖南长沙、湖南沅陵”,直辖市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