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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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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10月06日15时45分298主题分类:土地房产民族民政“廉租住房”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8]1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五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四条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政府按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租金核减。第五条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第六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房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九条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国房中心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