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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海南路97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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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虹口区海南路97号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1虹口区海南路97号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改善居民生活和居住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三、房屋征收的范围海南路81弄16号;海南路82弄弄口、3-45号(单号);海南路84号、95号、96号、98号、100号;吴淞路621号甲、621号。四、征收补偿主体及计户标准(一)征收主体虹口区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虹口区海南路97号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三)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四)公有房屋承租人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五)计户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本计户标准认定的户。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一)房屋类型的认定按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标准认定。(二)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成套、有电梯)新工房(成套无电梯新工房(不成套无电梯)“两万户”、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三)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居住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未认定建筑面积,不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货币补偿的基数。(四)非居住房屋界定及建筑面积的认定1、非居住房屋的界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虹口区海南路97号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4(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1)私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为准。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有营业面积记载的,以相关文件记载的营业面积为准。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记载但明确房屋经营部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对相关文件明确的实际经营部位进行现场丈量后认定其经营面积。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记载并未标明经营部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进行现场丈量,原则上按房屋底层实际经营部位认定非居住经营面积。(2)公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以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原始设计为公有居住房屋,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