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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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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doc

上传人:pppccc8 2020/2/29 文件大小: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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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仲裁员: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安徽省XXX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安徽X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巾请人安徽省XXX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裁决时参考:巾请人的仲裁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建议仲裁委依法予以支持。首先、本案应适用合同解除的付款方式,是根据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工程款支付数额。被中请人为了在合肥市高新区兴建厂房,委托中请人为其设计整体厂区工程,经过协商,双方在2008年5月16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中请人作为发包人、申请人作为设计人共同对相关的设计依据、内容、费用及支付、争议解决条款等都进行了约定。依据该合同第一条规定,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193385元,:“每个单体建筑施工图交付给发包方时,发包人结清相应单体建筑的设计费,不留尾款。在设计费结算时,应根据每个单体建筑的实际图纸上标示的面积结算,设计收费标准应按照钢结构厂房6元/m2,办公楼宿舍5元/itf计算。”(这就是仲裁员总结的合同正常履行的付款方式):“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的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这就是仲裁员总结的合同解除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两万元定金后,申请人就积极开始投入设计工作,但当申请人已经完成大部分设计任务后,被中请人却以厂房位置变更为由,对中请人设计的图纸不再使用,也不给和应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和应的设计费用,如果被申请人的厂址发生了变化、不再需要该图纸,该厂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停止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该厂也没有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只有继续工作。被中请人没有提交答辩状、没有提供证据,但在开庭时认为中请人延期交付图纸、是中请人违约在先、被申请人不应支付设计费用,本代理人认为这个观点不能成立。这是因为当双方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就积极开展工作,从方案的确定到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后进行调整,整个工作组可谓马不停蹄地进行工作。而在2008年5月底,被巾请人口头通知巾请人说他们与高新区管委会合作不是很愉快,他们让申请人把设计工作暂时缓一缓,并没有提供书面通知。申请人也就没有继续设计。后来,当被申请人已经于2008年6月30日在高新区举行开工典礼后,才通知申请人继续设计,这就是申请人的部分施工图都在7月10号完成的原因。但被申请人的单体方案到同年7月24日才被批准,中请人在六月份是不可能最终完成设计任务的。特别是到2008年8月27H,被中请人已经正式办理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被中请人肯定已经在做变更方面的工作,但却没有通知申请人。而且被申请人从合肥市高新区搬迁到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与高新区管委会联系,申请人怎么知道被巾请人搬迁了呢?在庭审中,被巾请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巾请人是因为巾请人延误了图纸的提交时间,所以才导致变更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