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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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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endfrs 2016/2/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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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草案)关于征求对《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根据立法法和我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草案)》全文公布,欢迎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提出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0年7月30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制处,或致电3537261。也可登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立法意见征求”栏目查阅法规草案文稿并反馈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地址::230071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0年7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三河历史文化名镇规划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皖中徽派建筑风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规划为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的领导。肥西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三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二)修建和完善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组织开展或者协助有关机构进行三河传统文化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五)负责组织查处破坏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违法行为;(六)其他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肥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有关行政执法权依法委托三河镇人民政府行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委托专家咨询机构,研究解决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肥西县人民政府设立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专项资金,资金由政府投入资金、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内国有预算收益、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组成。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肥西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应当采取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第九条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十条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在体量、高度、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区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第十一条三河历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