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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款协议对借款事实证明力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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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款协议对借款事实证明力的认定.doc

上传人:pppccc8 2020/3/1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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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间借贷中借款协议对借款事实证明力的认定杨秀梅祥•海霞[要点提示]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借款协议一般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只是借款双方书而达成的借款合意,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在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协议名为借款协议实为借据从而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案情]2005年5刀1日,家住东营市的石某与朋友王某、贾某起草了借款协议一・份,其内容为:借款人王某用款壹万巻仟元正,(即每月壹万元月息150元),时间自2005年5刀1日至2005年11刀1日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利息计款壹万肆仟壹佰柴拾兀正。借款人王某,保证人贾某。贾某、王某分别在借款协议书上的保证人、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盖章。后来因借款未还,石某将借款人王某,保证人贾某起诉至利津县法院,经过一审法院调解,石某撤诉。因为借款人王某和保证人贾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12月19日石某重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贾某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审判]:围绕“借款协议”是否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协议不能作为借款事实成立的依据,判令石某败诉,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营市屮级人民院,二审认为一审应该就案件事实进一步审查故发回重审。重审屮,原审法院根据第一次起诉吋的卷宗-(2005)利民初字第979号卷宗屮的撤诉笔录,结合民间借贷屮签订借款协议后一般不再另行书写收据的****惯,认定借款的事实存在,判令贾某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贾某不服一审判决乂上诉。二审经过审查认为在2005年11刀2日石某以贾某、王某为被告提起的涉案借款诉讼屮,身为保证人的贾某对涉案借款并未予以否认,而该案的撤诉笔录内容却能够反映贾某承认借款存在,并认可涉案借款在王某无力偿还吋愿意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针对保证人贾某作出的对己不利的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能够认定双方所签“借款协议”虽然名为借款协议,实际就是一份借条,二审作出了驳回丄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评析h一、 理解误区造成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事实举证困难借款协议是借贷双方确定借款权利和义务的借款合同,不具有借据的证明力。借据在民事审判实践屮俗称借条,借条可以单独成为借款事实成立的直接证据,而借款协议只是借款双方就借款达成的合意,要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即借款是否真止交付还必须有借款收据。也就是说,要证明借贷双方借款事实的成立,有借款协议的情况下,还必须有借款收条。但是在借款形式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屮,半事人由于对于法律缺乏认知,很多人错误理解借款协议与借条的概念,有的甚至将二者混同,所以认为只要签订了借款协议就等同于写了借条,可以作为借款事实成立的证据,所以在所借款项实际交付时不再要求债务人书写收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造成很多债权人在自己对借款事实很清楚地情况下,走上法庭面对债务人的不讲信用、矢口否认无可奈何,百口莫辩,举不出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二、 对于借款协议的证明力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只有借款协议没有收据的情况下,如果法官一味的恪守借款协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成立的这个证据规则,那么好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会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引起很多上访缠诉案件,那么如何看待民间借贷屮借款协议的证明力问题就成为争议激烈的问题。对此有几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