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硕士学位论文安徽大学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中文摘要贪污罪是一种职务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因此,对贪污罪的立法完善集中体现在如何准确理解和界定其主体上。我国对贪污罪主体一系列的立法演变不仅反映理论上的认识矛盾,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混乱。目前,理论界关于贪污罪本质认识为从事公务。从事公务特征具有职能性和管理性,内容包括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形式上表现纯粹的国家事务、国家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国有公司、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事务。从准确把握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角度出发,分析构成贪污罪主体的三种情况: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身份,且必须依法从事公务。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队机关以及中国政协的各级机关、民主党派的省级机关、中央机关。国家机关是组成国家机构的子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应是从事国家机关的公务,国家工作人员包容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准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即资产完全由国家投入,产权完全为国家所有,由国家委派代理人管理,经济目标受国家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兴办,经费由国库支出,从事科教文卫等公益活动的非经营性组织。人民团体具有国有的性质,享受国家财政拨款的团体。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委派的人员不一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检察员、村委会与居委会成员和协助政府从事有关管理工作的城镇基层关于特殊贪污罪主体。~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此种委托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具有组织人员。
民事法律特征,而且还要求有权委托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且必须从事公务。笔者参照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界主体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精神,将其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其作为贪污罪主体具有合理性。通过对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的论述和各类主体的分析,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反腐败条约中将贪污罪主体界定为“公职人员”规定,提出对贪污罪主体进行修改的两种构想。第一种思路是把贪污罪主体改为公职人员;第二种思路是纯化贪污罪主体,只能由国家公职人员构成。相比较这两种思路的立法成本和立法技术的繁简程度,目前倾向第一种思路,将刑法第条、第踔小肮夜ぷ魅嗽薄备奈!肮叭嗽薄保谭ǖ条第钪械摹按邮鹿袢嗽薄备奈!肮叭嗽薄保淮映ぴ督嵌龋唤鲆4炕污罪主体,而且要扩大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加重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关键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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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苏多导师签名:舯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季妖参工作单位:寄岿殇民政畸通讯地址:詹籮酐灌溪潞嚆邮编:独创性声明签字日期:才辍卧隆比签字日期:岔阿缉拢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签字日期:年/旅湃电话:。蚓一肌。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者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徽大学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者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过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经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安徽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安徽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C艿难宦畚脑诮饷芎笫视帽臼谌ㄊ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去向:
一、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论贪污罪主体关于贪污罪主体本质的学说“有些犯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者职务才能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贪污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贪污罪主体具有特殊性。由于入的身份具有复杂性,从而导致认定贪污罪主体的复杂性。对贪污罪主体的修改和完善,涉及到政治、经济、历史和多元化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牵一发而动全身,从而实施立法改革困难重重。准确界定贪污罪主体是认定贪污罪的首要条件,而如何把握贪污罪主体的特征又是界定贪污罪主体的关键。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以对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的论述为基点,针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