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工作的通知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改办,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勘察测绘所:为适应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已全面实施新形势,简化售房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房改售房工作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一、售房单位的房改实施方案,按隶属关系报经有关房改办批准后,即须将实施方案连同批复意见,一并抄送有关区、县房改办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和办理有关售房事项。二、出售公有住房,均以建筑面积计价。每套楼房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测定。按照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91)首规办规字第124号《关于在住宅设计中采用“使用面积系数”的通知》中规定的楼房住宅“”换算系数测算。。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的概念及其计算:。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厕所、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不包括阳台和吊柜。阳台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测量计算。。、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对在本通知前已经进行面积测量,且已按测量面积出售过部分住房的楼房,再继续出售时,应仍按已测量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三、房屋的实际售价,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评估确定。售房单位可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评估确定前,先自行预定售房价格,向购房人预收购房款,待评估确定后多退少补。计价标准(售房时间),按单位向购房人预收购房款的时间计算。四、房屋买卖过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售房单位可代买房人统一办理,手续齐全的房管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单位自建或购买的新楼房,直接出售给职工的,房屋产权登记,按一次登记并案办理。五、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5日执行。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政字(89)第030号和市房改字(91)第399号通知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1992年9月17日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北京市房改办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为进一步做好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工作,现将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家庭口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或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领导干部的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掌握。二、计算购房职工家庭人口,以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为准。同一家庭成员在购房时不得重复计算。单位居住的丧偶、离异、30岁以上未婚职工,购房时可按两个计算。三、高层住宅楼房售出后,其电梯、高压水泵的所在单位在房改以前与房管部门上签定的负担各项费用的协议仍继续执行。四、售房单位对申请购买现住房的职工应一视同仁。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房改售房方案审批中加强所售房屋产权审查的通知(96)京房改办字第103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为加快我市房改售房办理交易、发证手续的速度,避免由于房屋权属问题售房工作,根据我市房改售房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售房工作的实际要求,现就各主管部门在审批房改售房方案时,要加强对所售房屋权属情况进行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产权单位在申报房改售房方案时须同时提交所售房屋的产权证明。各审批售房方案的主管部门,要对所售房屋产权情况严格审查,无产权证明的售房方案一律不得批准。二、须提交的产权证明根据情况不同分以下几种:《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新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由区县房地局根据单位售房工作需要,出具确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先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区县房地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先出具确权证明。其中,属于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自建或购买的新楼房,直接出售给职工的,房屋产权登记,按一次登记并案办理”的售房单位,应先申办确权证明,然后再按一次登记并案办理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3)京房改办字第129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公室,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公室:现就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几个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