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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租汽车货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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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租汽车货运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2/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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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济南市出租汽车货运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货运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厢式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用,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经营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货运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货运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货运的管理。计划、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货运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汽车货运的发展应当与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条件相适应。本市对出租汽车货运实行正确引导、积极扶持、鼓励竞争、规范管理的政策,对其发展规模实行宏观调控,发展计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公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告。第六条凡申请建立出租汽车货运企业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筹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者筹建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货运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50辆以上、核定载质量1吨以下、驾驶室与货厢分离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厢式货运汽车;(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停车场地;(四)有车辆信息服务网络。第八条经批准从事出租汽车货运的企业,其营运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二)安装交通部门监制的固定式专用顶灯;(三)安装税务部门核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税控里程计价表,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签;(四)喷涂企业统一的标志色和标识;(五)标明企业名称、租车电话和监督电话号码;(六)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冒、伪造、转借、转让或者非法使用货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2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车辆组织起来,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组建出租汽车货运企业,也可以按第七条有关规定将车辆改造后,加入到具有经营资质的出租汽车货运企业经营。第十一条出租汽车货运企业应当按照物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出租汽车货运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公布)。第十二条出租汽车货运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服务规范,为货主提供预约租车、即时租车、包车等服务和相配套的搬运装卸服务。第十三条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一年以上驾龄;(三)经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货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上岗资格。第十四条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其他相关证件;(二)按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收费(包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专用发票;(三)按合理路线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