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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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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1-5-2515:23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1年第72号发布日期:2011-5-25执行日期:2011-5-25《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常正国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黄河中上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河滩地、人工水道、行洪沟道)及其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挖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非法越权审批。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相结合制度。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执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市县(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采砂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依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执行。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必须保证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和堤岸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沙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第二章采砂规划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在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开发。采砂规划应正确处理砂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相关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尊重河道演变及河势发展的自然规律,通过对采砂分区的合理规划、采砂总量的科学分配和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管。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的分布、储量情况进行实地勘查,以流域河段为单元,编制勘察报告、采砂规划、砂厂分布、砂石总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区采砂规划总量和市场供需,制定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控制砂场和开采量。年度开采计划主要包括砂场数量、采砂量、采砂地点和可采期范围等。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五)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六)管理措施。第十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三)桥梁、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二)洮河、渭河及其它河流每年主汛期;(三)依法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