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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新版培训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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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新版培训教材.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0/3/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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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月29日修正)第186条规定,农村信用社员工审批发放冒名、越权、跨地贷款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属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当前湘乡联社正在开展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笔者特搜集整理了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资料,结合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对工作有所助益。   违规、违章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放贷款致使形成“不良”,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它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见,后者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违法放发放贷款犯罪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违规贷款数额和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进行认定。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当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一般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审批发放冒名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做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等。经统计,此次联社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中,现已查出职工自借或冒名贷款413笔,金额598万元;员工审批发放她人冒名贷款374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员工审批发放她人冒名贷款数额巨大,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其行为都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放冒名贷款(不论是否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发放大额信用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和《贷款通则》第十条规定:除委托贷款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违法发放大额信用贷款主要表现为:一是超权限发放大额信用贷款。信用贷款仅限于对农户进行授信评级,确信借款人资信良好后发放。当前部分信用社存在除小额农户贷款外,超越权限发放大额信用贷款的现象。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行为均属典型的超越权限和规模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二是垒大户形成大额信用贷款。如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前,不进行贷款调查或贷款调查流于形式,贷款放出去以后也没有贷后检查,导致贷款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三是无效担保形成大额信用贷款。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未进行严格审查,或未办理抵(质)押登记等,致使担保无效,也违反了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蒲某和罗某原是奉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正副主任。检察院指控,从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市民邱某等人提出用房屋作为抵押申请贷款。蒲某、罗某接到申请后,自己调查、自己审批,不按规定到房地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