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治理规定各市、州、县公安局:《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治理规定》差不多省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施行。附件: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湖南省公安厅二ΟΟ三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治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爱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境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使用、治理以及承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和配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的设施。它包括:(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操纵系统;(二)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三)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四)防火门类及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电梯;(五)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六)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七)消防供电和配电系统及防雷防静电设施;(八)电气防火防爆设施;(九)灭火器;(十)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治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治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治理人组织实施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人员和专业维修保养、技术检测人员以及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专业维护治理以及消防操纵室的值班人员,必需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核发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二章设计与安装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安装。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和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第八条建、构筑物中设计安装和配置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技术检测第九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托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技术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使用或治理单位应每36个月托付具有质量技术检测检验资格的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功能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在检测完10日内由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凡检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使用单位或物业治理部门限期维修保养好建筑消防设施。第十一条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接到托付检测的报告后,按检测合同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专项技术检测。检测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应出具检测报告。第四章定期维护保养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专业维修、保养或清洗。建筑业主或使用单位不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和资格的,应每年与具有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消防设施专业维修保养机构签订年度维修的保养合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三条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每12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维护保养。其中火灾探测器投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