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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意见稿内容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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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意见稿内容评析.doc

上传人:pppccc8 2020/3/3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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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意见稿内容评析论文摘要针对现行商标法下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导致效率低下、恶意抢注情形严重、异议程序常被滥用、商标侵权处罚力度不够等情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启动了《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9月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次的修改草案作出了40余项左右的改动。以下对仅对该意见稿的部分重大修改内容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对商标法修改的看法和立法建议。论文关键词商标法修改确权程序著名商标立法建议在我国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相比于前两次修改,主旋律已经由“被动变为“主动:完善商标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商标法制定与实施的好坏,不仅关乎到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息息相关。针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内容,学者们引发了热议。以下笔者仅从几个重要的修改入手,探析本次商标法的修改—、修改意见稿的几大亮点(-)修改意见稿体现了法律内容的时代性先,意见稿扩大商标注册范围,允许将'‘声音”注册成商标。过去,我国立法将可视性要素定为商标的一大要素。但是事实上,商标发挥区别作用未必都要通过视觉,对于人的生理来说,视觉刺激然很大,但听觉的感知能力也同样不可小视。在国外被消费者熟知的诺基亚、英特尔等特有的声音标志已经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成功获得注册。我们可以预知,未来在我国以声音标志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现象必然也会大量存在,该修改意见使商标法更加适应时代要求,具有前瞻性。其次,此次意见稿规定r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纸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出。以纸质书面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确立网上申请制度有利于适应信息时代要求,也有利于提高商标申请注册的效率,在这里我们看到了通过修改法律规范的方式来弥补法律滞性后的缺陷。最后,首次允许“一标多类”的申请。由于目前我国已然成为商标大国,一个商标标识的往往不是标识同一类别的商品,允许一个商标一次申请标识不同类商品,这既有利于商标行政机关有效开展商标审查注册工作和管理工作,减少过长的商标确权程序;也有利于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保护。(二)修改意见稿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首先,修改意见稿扩大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将《商标实施条例》中的侵权行为以直接列举的方式规定在修改意见稿中。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以及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等。这样使这两类侵权行为的界定在实践中更容易被采纳、操作。此外,意见稿中规定广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求责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本次的修改草案正是将近年来司法审判中出现较多的新的侵权行为采取上升或直接增加的方法,使其在商标法条文中得以规定,这些上升或直接增加的新规定通过商标法的修改得到了法律地位的提升,使得商标法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应有权益。其次,修改意见稿加大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损害赔偿责任。即规定了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以及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