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海事损害赔偿其他民事侵权(一)医疗赔偿纠纷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包括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以下纠纷:(一)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二)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因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三)其他违反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试行)单位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行医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的诊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依据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医疗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因医疗契约而发生之医疗损害赔偿和因侵权而发生之医疗损害赔偿。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对于医疗损害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而在无因管理和强制医疗情形下因医师的过失造成的医疗损害,则不能适用违约责任。违法行为是引发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直接因素。对于违法行为这一要件中的“法”,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应包括有关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从实质上看,医疗损害的违法性表现为医方违反其应尽的义务。。因医疗契约而发生之医疗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为医方的违约、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因侵权而发生之医疗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医疗过失、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医疗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其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它是以医方应尽的注意义务为前提的。一般说来,判断医方是否有过错,应当根据其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凡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和医院的各种管理规章、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操作的,均属于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都可以认定其主观上上有过错。医疗过失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行为对患者所产生的不利益的事实。作为一种事实,医疗损害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和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其法律意义即是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损害。。医疗损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以求得医患双方在损害负担上的公正性。有些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北京),这种鉴定方法更加有利于审判实践的操作。因果关系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有着不同的内涵,医疗事故不能涵盖医疗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小,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只限于患者生命健康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