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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健康检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2/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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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健康检查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河北省辖区内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和药包材生产企业中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中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工作人员及餐饮服务单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监督组织管理工作。省属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组织管理工作另行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健康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及确定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应及时逐级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电子信息平台查询系统,便于监督、方便查询。第六条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在规定岗位上工作。对于举办重大活动有关的从业人员组织临时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在规定的岗位上工作。第七条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一)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二)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炮制、销售等岗位的;(三)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的;(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从事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岗位的;(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七)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的;(八)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等岗位的;(九)化妆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调配、销售等岗位的;(十)化妆品使用单位从事化妆品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岗位的;(十一)餐饮服务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技)师及辅助人员、服务员、采购员、洗消、仓储人员等岗位的。第八条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信息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密。第二章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第九条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范围相对应的合法法人资格;(三)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四)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建有完善的健康检查制度;(六)具有卫生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