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济法合同法[教学重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分类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教学内容]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保全与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本节主要学习了解合同法的基础理论。主要有以下四大问题:一是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是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是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的一般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4、签定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一)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前者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后者也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前者为缔约双方互相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后者指仅由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贷款、无偿保管等合同;二、合同的分类(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后者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前者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要实物付给合同方能成立,又称要物合同;(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的形式方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其中要式合同分为法定要式合同和约定要式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依着其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成立的合同为主合同。而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为从合同。前者如债权合同。(七)其他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立法实践上的分类1、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2、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如租赁合同3、货币融资类合同。如借款合同,储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4、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如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5、提供劳务类合同。如委托合同,运输类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6、技术、出版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