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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799474576 2016/2/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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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诉讼费用司法改革司法论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实施以来,转眼一年多过去了。这个法规付诸于司法实践,意味着开始施行一项给民事审判乃至整个司法体制带来即刻冲击和深远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正因为如此,《办法》从2006年12月公布到正式实施前的短短几个月内,已经在媒体上引来大量积极评价甚或赞美式的报道,但也有一些批评或表示忧虑的意见[1]。实施以后才逐渐出现在学术刊物上的有关文章,则大体延续了既肯定“办法”之优点、又提出批评担忧这样二种类似于“毁誉参半”的基调[2]。《办法》的实施不仅本身就是对我国诉讼收费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而民还会涉及法院的资源基础和程序运作等许多方面,甚至牵动并直接间接地影响整个司法改革的进程及走向[3]。经过这段时间的实践运行,看来现在已经有可能对相关的意见观点加以重新审视并做局部的检验了。本稿就是笔者所尝试的这样一种“中期”性考察。一对于《办法》得到广泛认同的优点、如大幅度减轻了当事人负担、以及通过废止“其他诉讼费用”而使诉讼收费得以规范等等,本文中将不再正面涉及。相反,以下的讨论拟集中在《办法》可能遭受质疑或批评的若干问题上。综合到目前为止从这一角度提出的种种意见,可以先把《办法》自身及伴随其施行而引起的问题归纳并区分为五个方面的论点[4]。因每个方面都包含若干具体问题,所以也可理解为五组问题群。第一和第二方面的论点都属于针对《办法》本身的质疑或这项法规内部可能孕含的问题。前者包括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出面制订有关诉讼费用的法规是否合法、法规制订的过程及程序等是否存在不足等问题;后者则指《办法》中一些条文在文字表述上的模糊、矛盾,以及实际解释适用时可能发生的某些理解上的困难乃至混乱等问题。从第三到第五这后三个方面的问题群都是因《办法》实际施行而可能给审判工作和法院本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过相对于第三方面专指因诉讼费用收入的减少而给法院经费保障带来严重困扰的种种现象,第四和第五组论点则分别包含了《办法》实施后对当事人的动机和法院的程序运作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出于笔者对上述问题群之重要程度大小以及优先顺序的考虑,本稿把探讨的焦点限定在后三组问题群上,原则上不再涉及第一和第二这两方面的论点。以下先整理并介绍从第三到第五这三组问题群中,究竟各自都包括哪些具体的论点。第三个方面的问题涉及到因实施《办法》而带来的诉讼费收人大幅度下降与支撑法院运转的资源基础之间内在的关联。在《办法》实施之前,相当一部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交地方财政再全额或扣除一定比率后返还法院,一般情况下“其他诉讼费用”还不用上缴财政,直接由本院使用。法院的办案办公经费(又称“公用经费”)主要从收入的这部分诉讼费用中开支,而且有时法院的基本设施或硬件建设和工作人员的福利补助等一定程度上也得靠这种收人提供支持。实施“办法”之后,“其他诉讼费用”被取消,尤其在非财产性案件较多、财产性案件标的也较小的基层法院,一般诉讼费用的收入锐减[5]。在财政仍基本维持原来“上缴返还”机制的地方,法院在经费保障或资源基础方面很可能陷入捉襟见肘、难以为继的困境。这种困境可以在法院工作的各个领域或不同方面反映体现出来。例如,由于办案办公缺乏经费而应做的事不能去做;由于待遇及士气下降而带来人才的流失;由于更加依赖地方财政而加剧“司法地方化”的倾向;由于缺乏投人而使基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