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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星级评定和管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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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星级评定和管理意见.doc

上传人:164922429 2016/2/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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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办学校星级评定和管理意见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办好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提、评建结合”的基本方针,通过星级评定活动,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民办学校优质发展,彰显我县民办教育成果,提高民办教育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二、遵循原则民办学校星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政府指导、机构自愿、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星级评定和管理指导意见适用于县域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学校。三、主要任务民办学校星级评定,是指县教育局为依法实施对民办学校激励性评价,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组成评估小组对民办学校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等级结论。民办学校星级评定和管理指导意见,将同时作为县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依据。四、评定标准(一)民办学校星级评定结果分为三个星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评定采用计分制,分基础项和附加项。基础项满分为500分,附加项满分为100分;两项得分之和,达到一定分数的才有资格参评相应的星级。五星级(总得分在500分以上,含500分),四星级(总得分在450-499分之间),三星级(总得分在400-449分之间)。总得分达到350分及以上为年度检查合格单位。(三)评估标准里带星号的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违反或达不到该指标的一律不得参加星级学校的评定。五、评定方式(一)办学满一年的民办学校须以“星级民办学校评定考核表”为依据,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二)民办学校以自愿的原则申请参加星级评定。(三)依法设立并连续两年经县教育局年度检查达到合格等级的民办学校,方可参加星级学校的评定。首次评定根据各参评学校得分进行认定,名额不限。(四)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星级评定活动。连续两年(包括两年)以上年检合格学校才能申请参加三星级民办学校的评定;已获得三星级称号的学校才有资格参加四星级民办学校的评定;已获得四星级称号的学校才有资格参加五星级民办学校的评定。(五)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民办学校,需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2.《县民办学校星级评定申报表》;3.《县民办学校星级评定考核表》;。六、评定程序(一)星级评定工作与年检工作同步开展。(二)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民办学校,根据星级评定考核表,开展自评,并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