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监罚字〔2019〕8号当事人:惠安县辋川镇华总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清梅,闽餐证字:2016350521-070008号,地址: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辋川村201省道边创誉大楼1楼,类别:幼儿园食堂,备注:不含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有效期至:2019年3月27日。2018年9月26日,我局辋川所行政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的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食堂的食品原材料仓库中查获其用于烹饪加工供学生餐用的原料“安溪特产湖头福寿米粉”3袋,“统粉”2袋。“安溪特产湖头福寿米粉”用白色塑料袋包装,包装袋正面印制“安溪特产湖头福寿米粉”,再无任何法定标签标识。“统粉”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编织袋上印制:八星®,净重:25KG,等级:普通粉,执行标准:GB1355-86,生产许可证:SC10135030300197,营养成分表,福建发兴面粉有限公司,地址:莆田市涵江区前东坡村蒋坑110号,电话:0594-3369888,**********,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米粉”和“统粉”均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等法定要求标签内容。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米粉的生产厂家安溪县湖头家家福米粉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也不能提供面条加工店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米粉”和“统粉”予以扣押。现场检查中,同时发现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并于当日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为案由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18年9月2日向泉港区名厨食杂店采购了3袋“安溪特产湖头福寿米粉”,进购价格:70元/袋,货值金额210元。同日向泉港区一家面条加工店采购了2袋用“统粉”包装袋包装的干面条,价格:125元/袋,货值金额250元,两者货值金额共计460元。该批米粉和干面条主要作为食品原材料,加工制作成食品供学生午餐食用。又查明,截止案发上述米粉的生产者安溪县湖头家家福米粉专业合作社未取得食品生产相关许可,面条加工店也未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生产相关许可。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通过泉州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企业平台上传其食堂所采购食品的相关信息。再查明,当事人的食堂在供餐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存在:1、未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2、从业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服帽;3、专间入口处设置的洗手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4、采购食品未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5、留样未记录等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共4页8张)、当事人的负责人李清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当事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当事人的进货凭证和“安溪特产湖头福寿米粉”供货商泉港区名厨食杂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米粉的生产厂家(安溪县湖头家家福米粉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等主要证据予以证实。2019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惠市监告字[2019]0003033号《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