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隧道建设合同中风险共担的建议RecotemmendationsforSharingRisksinTunnellingContracts德国地下工程建筑委员会(DAUS)。所列的建议不是为工程发包者、工程技术人员或承包商编制的手册。其目的是进一步提供隧道建设时限定风险和风险共担的方法,以及关于如何在隧道建设实施中和合同上规定纠纷的范围。必须考虑根据欧盟规定所作的变更和补充。。只要合同各方没有就个别情况签订专门协议,BGB(民事法规)工程合同中的一般法规均适用。只有在合同各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VOB(建筑工业实用法规)才能成为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如果各方同意,VOB确立法律关系,并且作为特别规定优先于工程合同法规。如果明确VOB可在全范围应用,VOB才能起全部作用。如果VOB只是部分作为合同内容,均等就会受到影响,可能导致VOB完全无效。建议因为VOB/B包含全部均等规定,,(CodeofCivilLaw)(CodeofPracticefortheConstructionIndustry),,这些均等规定同样确保工程发包者和承包商的利益。:工程施工的国际合同条件国际工程咨询协会(FIDIC)和国际建筑和公共工程协会(FIBTP)于1957年首次拟订建议在全世界的工程项目招标和实施中普遍采用的标准条件。FIDIC-FIBTP的建议没有专门讨论隧道施工。因此1997年国际隧道协会(ITA)举行的年会上,委托一个工作小组编制隧道施工中有效的风险共担的建议。该工作小组在一份23页有关“合同风险共担”的报告中表达了它的看法,该报告于1991年完成。ITA一致接受这些建议。报告原文发表于Pergamon出版社出版的隧道建设和地下空间技术杂志。布伦瑞克的HeinzDuddeck教授将该报告译成德文。[1]建议德国国内合同原则包括ITA工作小组提出的要点(VOB和德国工业标准DIN)[2]。23页研究报告中的考虑和解释有助于对建议的解释和说明。。风险产生的原因是由于预测的与实际遇到的施工基础的条件有所不同。由于施工基础特征及如何处理对正确选择施工方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必须明确项目实施的风险,,the"ba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