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装部分按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原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第六条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第七条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第八条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委托部门;(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委托部门;(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五)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二章申请第十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第十一条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第十二条商务部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章分配第十三条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