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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思想品德八年级下-教学设计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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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思想品德八年级下-教学设计选.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20/3/7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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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初中思想品德八年级下-教学设计选八下第二课第二框《忠实履行义务》设计●对应课标内容本课所依课程目标的相应部分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该部分的课程目标是:“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具体对应的内容标准是:“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教学目标知识目标:忠实履行义务的要求;能力目标:提高践行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的能力;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做负责人的公民。●教学重点与难点忠实履行义务的要求。●课时安排1课时●教学过程设计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每天都在实施着一些行为,有些行为是法律鼓励的,有些行为是法律要求的,还有一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需要,而要忠实履行义务,必须搞清楚哪些行为是法律鼓励的,哪些是法律要求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一、法律鼓励我们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活动一:播放视频1:《太慈中学开展爱心捐助活动》视频2:《持续27年千万棵》思考问题:①太慈中学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农民陈振河持续27年植树千万棵,属于履行义务吗?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②他们的行为是法律鼓励的,要求的,还是禁止的呢?③法律鼓励我们做的,我们应当怎样做?④我国法律提倡和鼓励公民实施的行为还有哪些?(义务献血、爱护公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倡公民节约和反对浪费、植树造林、晚婚晚育、生育、见义勇为等)教师:我国法律提倡和鼓励公民实施有益于社会和进步的行为。对于法律提倡的,我们要积极去做,这是忠实履行义务的重要体现。二、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活动二:案例案例一:某镇村民王某生有两个儿子,其丈夫在老二出世后不久便过世。王某在老大14岁、老二12岁时,将两个儿子丢在公公、婆婆身边,只身一人离家出走。四十年后,王某又回到了家乡,此时王某已近80岁,丧失了能力,生活困难,要求两个儿子给付赡养费。案例二:在孟某3岁时,程某将孟某收为养女,并将程某抚养到24岁,后因两人之间的纠纷,程某解除了与孟某的收养关系。多年后,孤身一人的程某要求孟某尽赡养义务,并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思考问题:王某的两个儿子及孟某需要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吗?相关链接: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活动三:案例分析案例:施某,男,20岁,在乡、村干部动员其报名应征时,态度不端正,不愿履行兵役义务,并于同年11月外出无踪影,逃避了征役。思考问题:施某可以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吗?相关链接: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任务。”(续)当地政府对施某给予“一次性罚款1500元”、“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以开具招工证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3年内不安排其进乡、村办企业工作”等四项处罚决定。思考问题:①赡养老人、服兵役,这是法律鼓励的、要求的,还是禁止的?对于法律要求的行为,我们应当怎样做?②我国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作出的行为还有哪些?(依法纳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依法服兵役等)教师总结:我国法律对公民在经济生活、生活、文化生活等领域中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