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朝教招考〔2013〕7 号
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
2013 年小学入学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我
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13 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3 年我区小学入学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
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
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 号)和《北京市中长期教
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神,继续推进义务
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
- 1 -
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小学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促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安定。
二、工作原则
,将小学入学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组织实施我区小学入学工作。
,确保适龄儿童免试和就近入
学接受义务教育。
,把小学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
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和方式
(一)入学条件
凡年满 6 周岁(2007 年 8 月 31 日以前出生)且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均须按区教委规定的时间和划定的服务学校
就近登记入学。
。
(凭房屋产权证)
在朝阳区的适龄儿童。
(凭房屋产权证)的适龄儿童(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
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
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
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
- 2 -
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
、各类引
进人才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在划定区域内同等条件
下给予照顾。
(二)入学方式
凡是符合在我区登记入学的本市常住户口(含按京户对待)
适龄儿童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须按照区教委统一规定
的时间在“朝阳区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网上
采集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持相关材料带领适龄儿童到划定的服
务学校就近登记入学。
适龄儿童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
适龄儿童申请就读于寄宿学校,并须按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在
“朝阳区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网上采集工作
后,向拟登记入学的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寄宿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适
龄儿童。学校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