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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3.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2/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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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巴塞尔协议Ⅲ与“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本轮金融危机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治理架构发生了重大变革,突出表现为基于金融稳定论坛(FSF)的基础上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且G20领导人峰会成为国际经济和金融治理的主导性平台,今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大政方针将主要由其规划。而正是在G20的倡议下,针对国际金融危机中银行业的种种不稳健表现,巴塞尔委员会在会员上两次扩容,并随即出台了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方面的一些监管准则,其中的许多内容构成了巴塞尔协议III的重要蓝图。当然,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绝不仅仅局限于银行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管理。目前,巴塞尔协议III的许多思路正在引入中国银行业监管,促使“十二五”时期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框架发生很大变化。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巴塞尔资本协议往往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的最新变化,2009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发表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被业界称为巴塞尔协议Ⅲ。2010年全年,全球各大银行都在与国际监管机构就推行新的监管规则进行讨论。主要是这些机构认为实施严厉的资本金标准将对其信贷业务造成抑制,并可能阻碍经济复苏。在多方博弈之中,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最终版本,拟从2013年开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该协议,并计划于2019年完全生效。文本终稿最终确认了所有关键监管比率指标和生效时间,这必将为国际银行业运营树立新的标杆和游戏规则。提高监管资本要求,注重强化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经过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国际上在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已经将前者置于优先位置,加强银行资本的监管成为各方共识。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这体现在资本的质量和数量两方面。就监管资本的质量而言,巴塞尔委员会金融危机后修改了资本的定义,通过强调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要地位,大幅度提高银行交易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金要求等,扩大了资本监管对于银行各个业务领域的风险覆盖。就监管资本的数量而言,与业界预期相符,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7%,集中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此外,作为一种正式的缓解银行内在亲经济周期效应的制度安排形式,巴塞尔Ⅲ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逆周期超额资本,防范银行体系信用风险过大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逆周期超额资本由普通股和其他高质量资本构成,监管标准为0~%。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的波动情况进行动态设置,用于吸收经济陷入衰退和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时所导致的损失。为防止金融机构出现“大而不倒”的情况,巴塞尔协议Ⅲ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了额外的监管要求。具体表现在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方式,如要求这些机构定期上报“生前遗嘱”(LivingWills)等。这一更为慎重的监管安排主要是保证一旦危机到来,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此前的安排快速有序地退出市场体系。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避免银行受到内在脆弱性因素的影响。本次金融危机期间商业银行的去杠杆化过程,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负面影响。危机也凸显了银行的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同等重要,仅仅强调资本充足而忽视杠杆率将无法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健。吸收了有关教训,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新规扩大了风险资产的覆盖面,即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