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2012年3月16日彭俊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此,上海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统一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即年应税劳务额低于500万的),其税率直接由原来的5%下降到3%,税负减轻明显。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有形动产租赁由于其动产的金额一般较大,扣除抵扣扣,税率远低于名义上的17%;其他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扣除抵扣的影响,税负相对于原来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对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的减少是比较明显的,对上海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务部门征管权限的影响我国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成立了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二者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行业的原先由地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改为由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这就涉及到不同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的调整,而上海由于目前的国税和地税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涉及的这一问题的调整,简化了相关手续,有利于试点的顺利推进。(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果按照现有的税收预算级次,试点行业原来全部有地方享有的营业税,改为由中央地方共享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