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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2/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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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急件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会计结算部)建湘会〔2004〕31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分行,省行营业部、各直属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一、关于专用印章、包装袋、认定书的式样、使用说明及印制(一)专用印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专用章为长方形,长6厘米、宽3厘米(样式见附件一),带本行行名、行号和“全额”或“半额”字样,使用蓝色油墨正反两面加盖。各二级分行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专用章的刻制由当地人民银行组织。长沙地区六行一部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专用章由各行按照本文附件一所示的规格样式自行刻制,行号同各营业机构***专用章编号。(二)专用包装袋: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时,使用专用包装袋,规格为长12厘米、宽10厘米,材质为厚牛皮纸。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专用包装袋,已由省行向湖南省凭证公司统一订制,请各二级分支行于三月下旬到省行会计结算部领取。(三)认定书: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时,持有人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需到人民银行鉴定时使用。认定书一式二联(样式见附件二),一联由认定单位留存,一联交持有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的印制,考虑到实际使用情况,不进行统一印制,各二级分支行在具体使用时可直接打印或复印附件二所附的认定书范本。二、各二级分支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的规定,在营业窗口挂牌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认真做好兑换工作。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行长:周小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