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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129日更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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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129日更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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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剑阁县被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核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剑阁县被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核查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核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剑阁县被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核查工作组,组***员如下:组长:向永东县委书记陈勇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侯宏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张大勇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杨政国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李树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何春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刘来平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委目标督查室、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群工局、县计生局、县民政局、县档案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委维稳办、县社保局负责人。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核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工作进展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办公室设在县教科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伍翠蓉县教科局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杨光勇  县教科局机关党委书记办公室工作人员:段志林 王子仁唐映泉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任组长,对辖区被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核查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分管领导和各学校校长任副组长。各学校具体负责被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申报、初审,各乡镇政府负责复审、公示、上报等工作。二、核查原则核查工作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积极稳妥、物证为主、组织调查的原则。三、核查范围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含村级小学或教学点)教学岗位上被辞退的(违纪违法受到各类处理被辞退者除外)、离开教学岗位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国有企业正式聘用、且至今健在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四、工作步骤(一)召开会议1、组织召开全县动员大会2、组织召开业务培训会(二)初审(12月20日前)以各乡(镇)党委、政府牵头,张贴核查通知;当地学校组织专门工作组对本辖区内被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立卷入档,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组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工作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三)复审(12月25日前)乡(镇)核查工作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对有异议的,乡(镇)核查工作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本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第一轮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核查工作组将辖区内被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作组办公室。(四)终审(12月底)剑阁县被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核查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县核查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审。会审结束后,县工作组办公室将有异议的情况反馈相关乡(镇),乡(镇)就有关情况进行再次调查核实,进行第二轮公示,确认无异议后上报。(五)审核认定县工作组依据乡(镇)上报材料和历史材料,再核查人员身份和从教年限,进行第三轮公示,无异议后,建立相关人员档案库。五、核查方法(一)下列材料之一,可作为被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从教年限认定的依据。、代课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如工资表、补贴津贴表、工分表、考勤考核表、教学成绩统计表或任教期间获得的教育教学类荣誉证书等。(镇)工作组核实的能证明被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工)龄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代课证)、聘书及上款所表述的原始资料等。(二)没有上述材料或相关材料不全的人员,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使用主体及同期使用主体和任教学校的乡(镇)(村)领导、校领导、公办教师5位证明人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必须依法承诺提供证明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关纪律、法律和经济责任,且与被证明人非亲属关系),并经乡(镇)核查工作组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核查工作组审核确定。(三)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申请核查必须向原工作地的乡(镇)或学校申报;在多校代课的需要向各校分别申请核查,分段统计。六、核查要求被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核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被辞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地方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落实,亲自把关。在核查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政策解读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要规范核查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认真落实公示要求,把好核查关,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