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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7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规范我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加强省级生态县和省级生态乡镇的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以及省级生态村申报、核查的组织领导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抓紧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生态建设示范区相应指标和规范,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公众积极参与,发挥地方在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扎实推进建设工作。二、《办法》中《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的基本条件第二条“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和《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的基本条件第二条“达到本市(地)生态村建设指标一年以上”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径向我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颖 020-8753584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生态示范区  申报  管理办法  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7月1日印发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规范我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申报范围广东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一)生态县:建制县、县级市、区;(二)生态乡镇: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和涉农街道。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有若干行政村的街道或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三)生态村:行政村。二、申报条件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均可申报。三、申报程序、材料与时间(一)申报程序。1、生态县。县级人民政府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2、生态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3、生态村。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县(市、区)环保局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核查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与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技术报告(申报表、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三)申报时间。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或复核的时间截止至每年8月底。四、初审与核查(一)初审。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的要求,对申报县、乡镇进行初审(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县、乡镇的申报材料、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环境保护厅。(二)核查。1、生态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县(市)进行现场技术核查。现场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形成技术核查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在技术核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2、生态乡镇。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技术依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进行现场技术核查。现场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形成技术核查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在技术核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3、生态村。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考核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技术依托单位进行资料核查、现场抽查。五、公示及公告对审核(复核)合格的县、乡镇、村,经省环境保护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保厅同时在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县、乡镇、村,由省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