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假一罚十[方案]“假一罚十”条款法律效果分析消费领域一些商家为了促销和招揽顾客,在店堂内张贴“假一罚十”的告示或以其它方式对消费者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在商业领域一些易出现假货的产品的销售商为了拓展市场,增强竞争能力,也在商业合同中使用“假一罚十”条款,而真当消费者或买受方以买到假货为由要求商家或出卖方兑现十倍于售价的赔偿承诺时,商家或出卖方常以各种理由不肯践诺,至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的标准进行赔偿。对“假一罚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以及与《消法》第49条的关系,理论界看法不一,实务界操作差别很大。笔者认为“假一罚十”条款在消费领域和商业领域中所呈现的性质是不同的,因而产生出不同的法律效果。一、消费领域中的“假一罚十”条款。“假一罚十”条款最早也最普遍出现在消费领域中。对于消费领域中“假一罚十”条款究竟是归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中还是与之相分离,学界有“同一说”和“独立说”两种说法。“同一说”中认为“假一罚十”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的带惩罚性质的违约赔偿金条款,《消法》)第49条只规定了法定惩罚性条款的标准即“退一赔一”,但此规定并不妨碍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约定更高的违约金金额,依合同自由原则,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假一罚十”的约定应予以保护。“独立说”中又有悬赏广告说与附条件单方行为说两种。悬赏广告说认为“假一罚十”是商家利用广告所做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具有悬赏合同要约的性质,一旦某人发现商家售假,就是对“假一罚十”合同要约的承诺,悬赏合同即告成立。悬赏人(商家)就必须履行给付十倍于商品售价的报酬的合同义务。假货发现者当然有向商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权?。附条件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假一罚十”是商家给自己设立义务而给顾客设定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顾客的购买行为是“假一罚十”的条件。商家自愿单方允诺,只要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承认,买卖合同为其生效要件,该单方允诺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肯定之,行为人应遵守之?。消费领域中的“假一罚十”条款是商家向不特定消费者所作出的单方允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可以独立于“假一罚十”条款而成立,即使消费者不知商家有此允诺,也不影响其向商家购买商品。因此将“假一罚十”条款认为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条款的说法显然不妥。“假一罚十”条款是商家通过向消费者表示售假将对已施以严厉惩罚的方法间接传达了其出售的商品质量过硬的信息,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假一罚十”是一种商品广告,但又不同于一般广告,它有鼓励消费者监督和捉假的意思,它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宣传谁发现其有售假行为谁就可以获得十倍于假货售价的报酬(对商家而言就是罚金),因此“假一罚十”条款的性质应属于悬赏广告。悬赏广告人可以向不特定公众发出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王泽鉴先生认为悬赏广告中的一定行为得为公益(如缉捕逃犯),得为自己利益(如寻找遗失物),亦得为自己之不利益(如发现新发售产品的缺点)?。“假一罚十”条款就是为商家不利益的悬赏广告。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尚存契约行为说和单独行为说之争。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