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0501(颁布时间)20010501(实施时间)20111012(失效时间)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0年11月30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规划及建设第三章城镇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镇建设区和因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条城镇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应当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做到布局合理,规划科学,功能健全,环境整洁,成为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投资者享受自治县的优惠政策。第七条自治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县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城镇规划及建设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废止。第九条城镇规划及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确保安全,突出地方特色,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应当保护合理间距。新开发区建筑物的高度与间距比例不低于1?0(8;旧城改造区建筑物的高度与间距比例不低于1?0(6。第十条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土地收益,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城镇的开发和建设。第十一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城镇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十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书。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也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取得的各种建设证书,不得转让或买卖。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证书,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