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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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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3/8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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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904【发布文号】穗常发[1996]61号【发布日期】1996-06-28【生效日期】199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穗常发(1996)61号1996年6月2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1996年12月3日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30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五条第五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绿化控制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市辖各区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化地,居住区绿化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绿化地面积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的近期目标,应当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规划的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化各项指标。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5%;在旧城区的,不低于40%。(二)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三)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在0平方米以上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