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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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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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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修订公告(建设部公告第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5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0月1日起实施。其中,、(1、2、3、4)、、、、、、、、、(2、3、4)、、、、、、、(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条文说明】  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它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2)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   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例如,将高层医疗建筑、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它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它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它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它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它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它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它功能的裙房时,。条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3)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辅助用房,,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