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2/2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2004年10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投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纵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第七条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各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曰起7个工作曰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曰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