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日期:2007年11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节能关,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是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的统称。第二章审查机关及权限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委是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第四条实行审批和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按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执行。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按以下权限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的审查权限为:(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标煤)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的基本建设项目;(二)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四)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市(州)之间节能审查有争议的基本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权限为:(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含1000吨)的基本建设项目;(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权限为:(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含500吨)的基本建设项目;(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扩权强县(市)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执行市(州)审查权限。第三章节能篇章编制第五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节能分析专篇(方案)。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需单独编制项目节能方案。第六条按照《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等规定,节能分析篇(章)和项目节能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备案项目);(二)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三)能耗状况分析:阐述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的合理性;(四)能耗指标分析: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等,与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五)项目的节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