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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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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相惜 2020/3/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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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台湾地区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均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是指通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并取得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四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全国演出经纪人的培训、考试、资格认定及行业管理工作。未取得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核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第五条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实行职业资质等级认定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演出经纪人资格采取培训、考试、发证的方式认定。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台湾地区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港澳台地区人员,均可参加演出经纪人资格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第八条《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制作,实行统一编号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第九条《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请注册。第十条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编写教材、统一命题、统一印制、统一阅卷,统一发证,并委托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未成立演出行业协会的省、市、自治区暂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培训及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培训、考试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第三章经纪管理第十二条演出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由取得《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进行。第十三条演出经纪人只能受聘于一个演出经纪机构或者从事个体演出经纪人业务。受聘于演出经纪机构的演出经纪人应当以演出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第十四条演出经纪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代理或者具有委托事项的咨询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演出经纪合同。演出经纪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的(经纪事项); (二)经纪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服务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演出经纪人与委托人签定演出经纪合同后,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十六条演出经纪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演出经纪人不得收取或者减少收取服务费。但由于委托人过失造成的除外。由于演出经纪人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演出经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演出经纪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经营所得应当依法纳税。第十八条演出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演出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演出经纪机构或者受聘于演出经纪机构的同时以个体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