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一节换证第二节补证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第四章监督治理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第二节重点驾驶人治理第三节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治理第一节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三节考试监督第六章档案治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治理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治理岗。第三条车辆治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第四条车辆治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治理数据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治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治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五条车辆治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躯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躯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躯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治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治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临时无法完成核查的,能够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二)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治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治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治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四)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治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治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治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治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同意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七)档案治理岗核对计算机治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第六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躯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准考证明》原件; (六)属于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培训记录原件。但与计算机计时培训治理系统联网的,能够不收存培训记录。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第七条车辆治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治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躯体条件、驾龄、申请的准驾车型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治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岗、考试岗、档案治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第九条车辆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