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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都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打算的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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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都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打算的申报.doc

上传人:﹎多多Dad 2020/3/10 文件大小:9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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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都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打算申报指引(试行)一、都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差不多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都市更新的特定都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一)都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都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峻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都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都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都市建成区。(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通风采光严峻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都市建成区。 ,建筑质量(要紧指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要紧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峻的成片都市建成区。(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进展要求,阻碍都市规划实施 ,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阻碍都市规划实施的成片都市建成区。 ,能耗、水耗严峻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阻碍都市规划实施同时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二、都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都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都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都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都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二)都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都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 (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2)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3)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为界;规划道路为支路的,拆迁范围应包含相对应的规划支路用地。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操纵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 ,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三)都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都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都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四)都市更新单元的拟订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连续性要求。(五)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以整村范围拟订都市更新单元,鼓舞我市其它各行政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整村范围拟订都市更新单元。按整村范围拟订都市更新单元的拆迁范围用地面积可小于都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六)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打算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5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都市更新单元。(七)零散用地①、政府社团用地、专门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都市更新单元。(八)旧居住区建筑物建成时刻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得拟订为都市更新单元。(九)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拟订都市更新单元。(十)确需纳入都市更新单元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②等未出让的国有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位于特区内的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三、都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打算的申报(一)申报情形法定图则已划定都市更新单元且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都市建成区,可申报都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打算,并在统筹时优先考虑。尚未划定都市更新单元但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都市建成区,可按照本指引要求拟订都市更新单元,申报都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打算。(二)申报要求 。 。 。 、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都市公共利益项目可按规划实施;同时确保用于都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都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15%。都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中确定的都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以都市规划或相关规定中确定指标为准。 ,涉及支路以上等级都市道路拆迁建设的,申报主体应提供区政府(管委会)关于规划道路拆迁实施的相关意见,保证相对应的道路建设与更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