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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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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1301487**** 2020/3/10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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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十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范围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各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各项设备及机电性各项设备)等。第三条会计科目列账原则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定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第四条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各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杂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工具由资产仓库负责管理。第五条编号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第六条移交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第七条增减报告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第八条盘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各项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10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分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说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第九条增置、营造、修缮处理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二)增置及登记第十条增置手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第十一条受赠处理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第十二条登记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第十三条保险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三)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第十四条资产移转处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第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第五、第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第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第十五条资产送修处理固定资产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于送修时由总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第五、第六联交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作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第十六条出租或外借处理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订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第十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减损处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