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检察机关法警队伍建设问题探讨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然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并没有得到完全有效落实,本文从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进行探讨。关键词:司法警察;存在问题;对策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既承担保障服务性工作,又承担侦查事务性的综合执法队伍。通过行使职权,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检察工作办公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不容置疑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许多新问题,使法警队伍在检察机关处于弱势地位,法警工作的开展也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从而限制了法警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本文对如何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历史原因,相关工作无法落实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再者,由于受检察机关工作性质的约束,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如当前一些地方仍然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司法警察的专项职责。这些地方认为,从工作分块和保密角度来讲,认为检察官直接代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是有必要的,因为它不但可以节约人力,促进工作进度,而且能够避免因知密范围扩散,而造成泄密的被动局面。(二)法警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局面混乱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形成专业化管理模式。因此造成了,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出现了“警检不分”,“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混乱局面。(三)法警队伍没有实行编队管理,无法提升战斗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但是,目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检察院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二、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建议(一)转变观念,确立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地位 1、加强领导,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始终要把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在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要落实“一把手”工程,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要有专门的领导负责司法警察部门的全面工作,在人员上力求配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