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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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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培训].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3/1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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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永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培训]永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本县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救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民政部门与相关单位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救助情况~解决救助问题。第四条县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全县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以及本县在其他省,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工作。第五条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和临时救助的原则。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可以直接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对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联系移交公安部门处置。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生活、教育、管理和返乡。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性救助活动。第七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对进入本单位管理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于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一经发现应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及时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第八条公安部门应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及时制止纠缠或者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的流浪乞讨行为。第九条卫生部门应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疗救治医院~定点医院须做好对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等工作。第十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及随身物品:,一,姓名、年龄、性别、族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它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三,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四,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必须交由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离站时如数返还。第十一条救助管理机构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否给予救助~应当仔细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同时发给《不予救助通知书》。第十二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管理机构的各项制度。第十三条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管理机构应终止提供救助服务~并发给《终止救助通知书》:,一,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二,提供虚假信息的,,三,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四,救助期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第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情况~结束救助并发给《结束救助通知书》:,一,能够自行返回本人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救助管理机构在联系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汇款购买车票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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