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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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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3/1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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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收执法依据规范统一,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国税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等,依法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一)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适用的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二)各级国税机关原文转发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后的政策汇集或汇编(不包含对政策—2—的解释和如何具体适用的说明);(三)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四)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五)其他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第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法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六条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事项。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进行不适当限制或增加其义务。国税机关转发上级机关税收政策性文件时,应当依法处理好下级主管国税机关税收执法权与发文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关系,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主管国税机关或执法人员的执法权进行不适当干预或限制;(二)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上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或对有权解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不适当解释;(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第七条县国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国税机关制定。县(市、区)以下(不含本级)国税机关及各级国税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章制定规则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上级国税机关针对下级国税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第九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第十条制定税收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