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指引一、行政许可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指南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下列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二、行政许可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四、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二)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一)中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一)中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一)中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二)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一)中所列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经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三)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一)中所列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