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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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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0/3/11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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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山东省京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郭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现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郭某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性质没有异议。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提请法庭给予充分重视。具体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参与实施第2起、第25起、第26起三起构成盗窃犯罪,证据不足。被告人郭某的同事已经向被告人的亲属出具了相关证明并提交了法院。根据被告人郭某供述、证人郭、郭出庭作证的证言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对第2起、第25起、第26起三起犯罪,被告人郭某不具备作案时间,两证人明确证明被告人郭某5月5日至9月23日(阴历8月16)在内蒙古打工,故认定被告人这三起构成盗窃犯罪明显证据不足,且在庭审中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均供述两证人证言属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没有参与实施该3起犯罪。对于控方所说被害人陈述是阴历的说法,辩护人认为从本案被害人的明确陈述与起诉书对于阴历和阳历的明确区分界定,不能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和被害人陈述的是阴历8月份。第2起被害人王某4月10日王某询问笔录的询问笔录明确:“我家被偷过3只羊,是去年阴历8月初10(阳历9月17日)下午1点左右,被偷3只羊,一个是公羊红头山羊,30多斤,一个是白色公山羊…”,第25起被害人张文光4月5日的询问笔录:“…我家在8月份被偷了3只羊…”,第26起被害人邱坤信4月5日的询问笔录:“…也就是8月份我家被偷了3只羊…”。控方起诉书第1起明确“阴历9月的一天中午前后,三被告人驾车至尚岩镇东南岭村刘某家盗窃羊2只,价值1500元…”,从整个起诉书指控的时间来看和公安机关对所在被害人所作的询问笔录来看,是区分阴历和阳历。(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第1起、第15起构成盗窃犯罪,证据不足,三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1、对于第1起,被告人郭某4月15日供述“问:郭某,去年阴历9月份,你和郭、郭去尚岩镇东南岭村偷过2只羊吗?答:没有印象。”被告人郭某某4月19日供述:“去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白天,我和郭某某,有没有郭某我记不清了,我们还在东南岭村偷一家2只羊,还是卖给磨山那人…你们给我看了郭某某指认现场的照片,这个现场就是郭某某指认的那家。”被告人郭某某4月20日供述:“我原来交待的今年正月十五之后,我和郭某某、郭某三人开郭某车上鲁城,在鲁城三叉路东第二个或第三个庄偷2只大母羊,这个庄我说错地方了,上次记完材料后,我指认了现场,这才知道这个地方是尚岩镇东南岭村…。”从三被告人的供述来看,郭某供述没有印象参与,郭某某供述有没有郭某记不清了,郭某某供述有郭某参与,三人的供述明显相互矛盾。2、对于第15起,被告人郭某4月15日供述:“问:郭某,今年3月份,你和郭某某去过尚岩镇东南岭村偷过一只大红头山羊吗?答:没有印象”。被告人郭某某4月19日供述:“今年三月份的一天白天,郭某开她的车带我和郭某某三个人到尚岩镇水库东边的东南岭村偷1只羊,这只羊我们卖300元左右…这个现场就是郭某某指认的那家。”被告人郭某某3月22日第1次供述:“…时间是下午1、2点钟,这个庄可能在东南岭附近,在会宝岭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