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9KB   页数:1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

上传人:1301487**** 2020/3/12 文件大小:2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7月5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 地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 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 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土地权属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 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而不纠正的,可以责令限期登记或者纠正。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土地利用分区;     (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     (五)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 其他用地区等,并明确各分区的土地用途。第八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 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批准下达 ,必须严格执行。     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年度用地计划单列。     第十条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 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资源 及其开发利用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 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减 少。     补充耕地不足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 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发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 定,组织易地开垦耕地或者上缴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将被占用耕地的耕 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土地整理。土 地整理后的新增耕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折抵建设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