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溯源于1958年建校的北京市农业学校,2001年6月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与北京市农业学校合并成立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现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秉承“立德、修业、求知、笃行”的院训,贯彻“以德为先全面育人,以实践教学为主体,办学与服务双赢,开放办学不断创新”的办学理念,“立足首都,面向全国,服务‘三农’”,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了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名称: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简称:北京农职院。学院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VocationalCollegeofAgriculture学院的英文缩略名为:BVCA第二条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主校区),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29号(北校区)。第三条学院性质:北京农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主管-2-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致力于服务都市型现代农业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五条学院职能:遵循高职教育发展规律,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针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六条发展目标: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第七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第八条专业:学院所设专业主要涉及农林牧渔、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财经、旅游、文化教育、法律等大类,以及农业技术、畜牧兽医、建筑设计、工程管理、计算机、食品、财政金融、财务会计、经济贸易、市场营销、工商管理、法律实务等二级类。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努力适应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第九条发展战略: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战略,正确处理发展规模与提高质量的关系、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普通专业建设与优势专业建设的关系、多种形式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关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第十条领导体制: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一条学院实行院、系(分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3-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十二条学院接受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办学活动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举办者与学院的关系:(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支持和督促规划的实施。(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对学院的管理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支持学院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为学院各项建设提供支持。(三)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或类别,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在学院终止时,按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和学习。(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六)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学院的招生、就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十四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三)依据市场需求,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4-(六)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七)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