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06]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2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3第九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授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第十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标设定、计分办法、考核程序、奖惩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4(四)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五)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六)评估核准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国有产权转让;(七)评估结果核准总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十)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设立重要子公司;(十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十二)按规定应当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垄断行业、重要自然资源行业、本地支柱产业等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5(三)评估核准价值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国有产权转让;(四)评估结果核准总资产超过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五)市政府特别要求报批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的;(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重大会计事项变更和调整的;(四)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涉及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五)按规定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