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福州市经委、福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福州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时间由福州市经委行文通知。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软件、光电、)。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9、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能独立建帐核算。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行管办、县(市)区经贸(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委。 3、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4、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三章评价第七条依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八条初审。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附件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报送市行管办、县(市)区经贸(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于5月底前报市经委。第九条核查及评价。市经委组织人员对核查数据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第十条数据分析与反馈。市经委组织人员对核查数据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第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涉及下列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低于3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低于2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低于500万元;(5)企业技术中心不单独设帐进行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评价结果的确认。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