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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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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测财发〔2014〕1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家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制定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组织、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五)按照财政部规定,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 (六)督促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七)承办财政部交办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局所属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四个直属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其所属事业单位、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四)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除四个直属局之外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申报手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审批结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国家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或明确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主要包括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按照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等情形;(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根据单位资产存量、人员编制以及履行职能的需要等因素按照科学论证、进行测算、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配置。能通过单位内部调剂方式配置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三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国家局进行调剂,调剂程序按照无偿调拨(划拨)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  所属事业单位申请购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年度重点工作、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提出下一年度资产配置的品目、型号、数量等需求,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国家局审核。(二)国家局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可以通过调剂或租赁等方式解决的,按照调剂或租赁等相关程序执行。对于确需通过购置方式解决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三)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下达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下”控制数,报送新增资产配置“二上”预算,并由国家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批复。第十五条  所属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